拒费南昌春秋国旅别因业内的苟且砸了招牌
拒费南昌春秋国旅别因业内的苟且砸了招牌
近些年,旅行社屡屡在与消费者签订的《南昌春秋旅行社》中暗下文字陷阱,“霸王条款”也多以附件及及其隐蔽的角落来提现。没出事还好糊弄,一旦旅行过程出现纠纷,这些阴暗角落里的“霸王条款”就会光明正大的跳出来,让消费者暗自神伤。目前,西双版纳旅行团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公平格式条款,达到减免自身责任,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。而我国《南昌春秋旅行社》和《旅行社广告文案》都有明确的南昌春秋旅行社,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,如果作为格式条款中有不公平的,不合理的,加重对方责任,免除或者减轻自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些条款,是无效的。
文中提到的南昌市民李先生和江西春秋国旅所签订的《南昌春秋旅行社》上看到,前面机打的格式合同第十五条“必要的费用扣除”中南昌春秋旅行社: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,按旅游费用总额的%扣除必要的费用。而这份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条约又规定,如果出签不走收取所有团款00元。
那么,这就出签不走也要收取全部所有的团费00元的补充条款是典型的“霸王条约”,其实,早在2010年11月1日,法公布司法解释过旅行社擅定的“霸王条款”属于无效条款,相关《规定》明确指出,如果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旅行,旅游经营者所收费用,旅游者可以要求其返还;补充条款,你春秋国旅应该提供消费者权利的保障,或者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利,这才叫补充条款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所有的补充条款消费者都可以接受,但是如果所谓的补充条款是增加消费者的责任义务,那么这就是一个霸王条款。
具体到本次纠纷中,可以看出,春秋国旅在相关境外旅游地和交通费用确实有了一定的预付支出,考虑到旅游经营者也有一定的损失,就算按照公平起见,南昌春秋旅行社里面也有具体规定,《游侠旅行网》第条也赋予了旅游者在旅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,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,即尚未购买的服务不再购买,已经购买的再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。也就是说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必须要解除的时候,组团旅行社应当在扣除相应的必要的费用,剩下的部分将退还给消费者,这个扣除的费用一定要是支付了且不可退还的费用。
所以说,春秋国旅可以举证已经发生的实践预付费用的相关明细票据之后,扣除相关费用是必须要退还消费者的其余部分,这个要求是合理且公平的。而当被再三问及是哪个对接社替李先生办理以上事项时,春秋国旅相关负责人彭女士并没有透露。春秋国旅三缄其口,迟迟拿不出相关已支付的明细票据,这是典型的举证不力。
笔者也告诫消费者,当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拨打125进行投诉。如果不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,受损的是广大消费者,因为,深藏在阴暗处的“霸王条款”还有很多,他们还会以各种令消费者意想不到的形式弹窗出来。同时,也告诫江西春秋国旅当正法律法规,积极举证缓解纠纷。不知你们深藏在合同角落中的“补充条款”还有多少?摈弃行业内部的那些龌龊苟且吧,毕竟信誉口碑比什么都重要,为了莞尔小利砸了招牌,不划算啊!